常德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常德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5条。
2、《湖南省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20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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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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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规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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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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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
2002.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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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规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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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1998.7.21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征收:
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法律依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
(二)行政处理:
1、责令补缴
法律依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行政强制:
1、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