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墙体材料协会章程
(讨论稿)
常 德 市 墙 体 材 料 协 会(筹)
常德市墙体材料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常德市墙体材料协会,英文名称为Changde’s Sociaty about Material in the wall,英文缩写为CSMW。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墙体材料行业的企业和有关的科研、设计、设备制造、流通、施工、信息、院校等单位及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格,为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服务,在企事业单位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我市墙体材料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常德市经济委员会和常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常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常德市青年南路26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研究本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情况及意见;
(二)进行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研究,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参与制定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标准、设计施工规程等技术文件;
(四)搜集和提供国内外有关行业的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会刊、会讯和专题资料,举办相关的技术、装备展览;
(五)组织有关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的技术、经营、管理的经验交流,组织有关的专题研讨和专业活动;
(六)为本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培训技术、管理人才,提高职工素质;
(七)沟通、协调会员之间以及行业内外的各种关系,制定行规行约,维护会员单位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举办会员的集体福利事业;
(八)开展行业内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基本建设及生产经营的咨询服务;
(九)发展同国外相关企业、团体的业务联系,开展对外技术、经验交流与合作;
(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承担政府委托办理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和按政府规定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
(四)个人会员:对墙材革新做出较大贡献,在建材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企业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协会理事会和理事会授权的常设办事机构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惠待遇;
(四)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之(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总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二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多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