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财政局文件
常财发[2008]17号
常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区基本建设项目涉及非税收入
把关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常政办函〔2008〕31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常德市城区基本建设项目涉及非税收入把关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非税收入 基建项目 征收 办法 通知
常德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4月16日印发
常德市城区基本建设项目涉及非税收入
把关征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基本建设项目涉及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明确具体的把关征收环节和把关部门责任,依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基本建设项目涉及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常政办函[2008]3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地产管理局等审批、发证部门是基本建设项目涉及非税收入征收的把关部门,其中:人防易地建设费、城市基本设施配套费、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散装水泥资金共6项非税收入由市规划局把关;劳保基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防洪保安资金共4项非税收入由市建设局把关;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进行总把关。
除纳入把关征收范围的10项非税收入外,基本建设项目涉及的其他各项非税收入,由各执收单位依法依规征收。基本建设项目涉及的服务性收费,由缴费单位与收费单位协商解决。
基本建设项目涉及非税收入(劳保基金除外)由市非税局负责征收,所有收入按规定直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三条 对纳入有关部门把关征收的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段征收。具体为:市规划局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前应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已缴纳应缴额的30%,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前应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纲、人防易地建设费、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散装水泥资金全部缴清;市建设局在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确保劳保基金已缴纳应缴额的30%,在办理建设工程验收备案登记前应确保劳保基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防洪保安资金全部缴清。
第四条 单个项目(整体开发、分期报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按分期报建的规模确定)报建面积在5000m2(含5000m2)以下的小规模基本建设项目,其涉及的各项非税收入须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全部缴清,分别由市规划局、市建设局进行把关。
第五条 超建面积在报建面积3%(含3%)以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处理,不再补缴基本建设项目涉及的各项非税收入(不含土地出让金)。超建面积达3%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其超面积部分所涉及的各项非税收入(不含土地出让金),分别由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进行把关。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对基本建设项目涉及的各项非税收入的征收进行总把关,凭市非税局等单位出具的相关凭证办理手续。
第七条 市非税局应建立基本建设项目信息网络,与执收单位、市政务中心、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的审批、办证系统对接,实现相关非税收入的把关征收、收费监控、信息共享。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报建前,建设单位须到市规划局政务中心窗口领取《基本建设项目基础信息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信息表》),由建设单位如实填写《信息表》的相关内容并经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对相关内容、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后,将《信息表》送交市非税局基建项目统一收费窗口,由市非税局据此将该基建项目的相关信息录入基建项目信息网,并自动生成该基建项目涉及相关非税收入的应缴金额、分段缴费金额等数据,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日常审批、发证中,通过网络进行把关。
第九条 市非税局建立基建项目收费台账,实时记录和反映基建项目缴费、欠费情况,并将相关情况快速、准确地反馈给各执收单位和把关部门。
第十条 超建面积达3%以上以及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仍未缴清相关非税收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分别由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向市非税局开出《基本建设项目涉及非税收入补缴联系单》(见附件二),市非税局基建项目统一收费窗口将应补缴的各项非税收入(不含土地出让金)一次性收缴到位,并及时将收缴情况反馈给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报建过程中,凡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可以缓、减、免非税收入的,须按市政府常政办函[2008]31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且须在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结。
第十二条 对基本建设项目涉及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实行把关激励机制。
市财政局每年对把关部门的把关征收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市规划局、市建设局把关征收的基本建设项目覆盖面、非税收入缴纳额达到95%以上的(含95%,不含100%),市财政局按其把关征收的非税收入(劳保基金除外,下同)总额的1%给予奖励;达到100%的,市财政局按其把关征收的非税收入总额的2%给予奖励;不到95%的,市财政局不给予奖励经费,并按其漏缴的非税收入总额的10%扣减其财政拨款。
实行总把关的市房地产管理局把关补缴征收的非税收入,市财政按其20%给予奖励,并按收入类别相应计入把关部门的漏征额。
第十三条 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从相关非税收入中列支,列支比例暂按3%。
第十四条 劳保基金按现行政策规定提取征收业务费。
第十五条 奖励经费和征收业务费,主要用于弥补单位公用经费不足,也可提取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奖励把关有功人员,具体奖励额度由市财政局视考核检查情况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对未办理审批、发证手续先开工的基本建设项目,市规划局、市建设局要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如不及时查处,视同漏缴项目对待。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列奖励办法暂定一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